西安資產評估公司的經營權價值評估思路!發表時間:2024-08-26 17:27作者:西安資產評估 西安資產評估公司【摘要】資產經營權是什么概念,它的價值內涵是怎樣的、權利范圍如何、權利價值如何判別,本文通過筆者的分析和思考,希望能為資產經營權的價值估算提供思路,并起拋磚引玉的作用。關鍵詞:經營權;價值;收益法一、引言資產經營權概念逐漸出現大致始于上世紀90年代后期,而這一概念大量被引用在經濟生活中已進入21世紀,如為了使存量公租房盤活經營,將公租房經營權交于市場化的經營主體,同時亦可作為公租房建設貸款的還款來源。類同于此,其后不斷衍生出來的景區經營權是否能夠轉讓,誰有資格出讓經營權,以什么方式來出讓等等各種經營權的討論和衍生概念,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停車場經營權、學校經營權、**景區經營權、水電站經營權、商鋪經營權等等,那么資產經營權應該如何定義,權利范圍,價值應如何評估,本文將逐一闡述。 資產經營權這一概念,在我國最早出現在1988年3月1日實施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該條例提出“承包經營責任制,是在堅持企業的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基礎上,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以承包經營合同形式,確定國家與企業的責權利關系,使企業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管理制度。”2007年頒布的《物權法》第11章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2007年國務院常務會議頒布的《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1988年以及200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和后來的2011修訂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所規定的企業經營權是指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其實質是解決企業財產和責任獨立的問題。
2015年4月25日頒布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所稱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指政府采用競爭方式依法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和風險分擔,約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投資建設運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并獲得收益,提供公共產品或者公共服務。2020年5月28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采用了一編闡述了物權概念,規定了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民法典》中涉及用益物權內容共有21處,實質性闡述內容的共18處,其中第114條規定了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民法典》中涉及經營權內容共28處,其中實質性闡述內容的共24處,均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上述文字上涉及或包含“經營權”的,從法律層次和法律邏輯地位上,《民法典》是最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實質是用益物權,是基于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前提下創設的新型物權,與之相似的還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而且要特別注意《民法典》第116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民法典》第323條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因此筆者以為,所謂的經營權從最早的某種對經營者的獎懲機制,逐步走向了賦予企業或資產經營者自主經營并獲取收益的權利。 (二)評估行業涉及的資產經營權評估 目前我國評估行業尚未明確經營權的資產定 義,筆者以為與經營活動有關的權利某種意義上均可稱之為經營權,正如前述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這種權利體現在“用益”上,評估實踐中涉及的經營權概念,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停車場經營權、學校經營權,很大程度的接近資產評估準則定義的無形資產概念。《資產評估準則一無形資產》第13和14條規定,執行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根據具體經濟行為,謹慎區分可辨認無形資產和不可辨認無形資產,單項無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組合。可辨認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專有技術、銷售網絡、客戶關系、特許經營權、合同權益、域名等。不可辨認無形資產是指商譽。《國際評估準則》將無形資產定義為“一種能通過經濟屬性來證明其自身價值的非貨幣性資產。它不具有實物形態,但能賦予所有者權利和或者帶來經濟利益”,包括營銷相關類、客戶相關類、合同相關類、技術相關類、藝術相關類等可辨認無形資產和商譽這一不可辨認無形資產。 |